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1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建设大街神话电玩城,经营场所河北省安新县建设大街。
经营者:白大表,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文化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建设大街神话电玩城(以下简称安新神话电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楚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纯”、第11727503号“纯K”和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约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爱尚纯K”店位于保定市安新县,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管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安新县建设大街神话电玩城答辩称,一、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首先,被告经营的神话电玩城已于2013年左右停业。
商业招牌为“爱尚纯K主题KTV”的门店系由安新县爱尚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爱尚纯公司)管理。
其次,爱尚纯公司门店招牌中使用的“爱尚纯”系公司的名称,使用的英文字母“K”系娱乐服务中常用的描述卡拉OK或KTV娱乐服务的通用简称。
爱尚纯公司使用的“爱尚纯K”商业店招是一个整体,用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作为招牌使用符合商业习惯。
原告不能认为的将完整的字义进行割裂、拆分,进行单独解释。
爱尚纯公司不知道“纯”是注册商标,并无侵权意思。
第三,爱尚纯公司所使用“爱尚纯K”与原告的“”、“纯”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
爱尚纯公司招牌中的“K”为英文字母K的艺术体,原告注册商标中的“”为上下两部分组合而成的图形,两者的含义、形状、结构均存在明显区别。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英文字母“K”通常被理解为“K歌”,即唱卡拉OK,“K”已经属于KTV行业的通用代表字符,表明KTV的业务属性。
爱尚纯公司正当的使用公司名称及英文字母“K”作为商业招牌进行展示,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首先,原告持有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在河北省没有知名度。
原告自商标注册之日自始没有在河北范围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因KTV行业的消费群体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并且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因素更多的在于价格、距离和人际关系等因素,该商标在爱尚纯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内没有任何知名度,不会因此产生混淆或误认,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安新县区域范围内没有消费群体知晓该商标的存在。
其次,爱尚纯公司不存在攀附和利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店招的展示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丝毫影响,原告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
第三,原告所诉赔偿数额10万元的请求明显不当。
爱尚纯公司经营的地点仅位于安新县内,地理位置不佳,人群消费水平低,客流量小。
爱尚纯公司在经营期间一直在亏损,经济上早已入不敷出。
特别是今年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停业。
综上,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爱尚纯K主题KTV”的门店的具体地址为安新县永安南路(早市街),自2018年12月成立,2019年初开始营业。
安新县爱尚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新县,法定代表人:白大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2018年12月26日至2048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议服务、保健服务、休闲健身服务;
零售:酒、饮料、卷烟、雪茄烟、工艺品(不含文物)。
安新县建设大街神话电玩城,经营者:白大表,成立日期:2011年4月7日,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安新县建设大街,经营范围:电子娱乐(卫生证经营期限至2013.3.2)。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横琴文化公司要求被告安新神话电玩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
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被诉实施侵权行为的商业招牌为“爱尚纯K主题KTV”的门店具体地址与安新县爱尚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一致,门店招牌中使用的“爱尚纯”也使用了该公司名称中的部分文字,而本案被告安新神话电玩城的经营场所与爱尚纯K主题KTV的地址不同,经营范围不一致,且被告自述该电玩城于2013年就不再营业,被诉“爱尚纯K主题KTV”由安新县爱尚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原告以在爱尚纯K主题KTV消费的显示为“建设大街神话电玩城”收费小票认定安新神话电玩城为本案被告理由不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实施侵权行为的商业招牌为“爱尚纯K主题KTV”门店系本案被告安新神话电玩城经营管理,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