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93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安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西工业园区北城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23438138H。
法定代表人:张小奔。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康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勿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78276729。
法定代表人:匡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市黄岩安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康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黄岩安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黄岩安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