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畅欧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畅欧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畅欧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6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东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3882749G。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畅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皇城四街**会信用代码:91330784344135769Q。

法定代表人:凌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畅欧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