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418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嘉宜购百货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麻布海城路商铺海城路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朱辉明。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嘉宜购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