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8025号之一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总经理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乔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利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半边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乔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半边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