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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7518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17518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邹好萍,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启达,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系被告经营者的丈夫。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被告经营者邹好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启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1、本案起诉状未盖原告公司公章,请法院核实本案是否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所提起;

2、本案证据保全公证并非原告法定代表人提起,即使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也应当以公证当事人的名义,而不能以代理人的名义申请,故公证书应不予采纳;

3、原告在珠三角地区提起多宗诉讼并进行高额索赔,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

4、被告系合法经营,所售产品均从合法批发商处购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原告名下或原告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在各级不同法院,工商、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公证处或其他职能机关,各电商平台等行使相关权限采取相应措施。

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警告函、起诉状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为提起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

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

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

该授权书之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认证号为:(2019)韩领认字第0033423号。

二、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有效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原告系该二商标的注册人。

原告称商标在海报宣传中使用。

三、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2019年8月15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与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卢某、工作人员谢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的“乐婴港”(名称系依据现场悬挂的标识确定)商铺,黄某现场购买玩具一盒,并将该物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封存。

原告当庭提交封存物,内为一盒玩具,在玩具外包装盒的正面、背面以及两个侧面都有“变形警车珀利”的字样,及图案。

经比对,玩具外包装盒上使用的“变形警车珀利”与原告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图案与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该事实有(2019)厦海证民字第1504号公证书为证。

庭审中,被告确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系其所经营,但因时间太久记不清商品是否系其销售。

四、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原告主张因制止侵权产生了公证费、律师费、购买费,但未提交票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状中未加盖其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规定。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

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

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据此,经原告授权的代理律师有权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代为签署民事起诉状,被告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办理公证并非以公证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因此原告委托涉案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违反了法定公证程序,故该证据应当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公证书有错或有争议的,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并无在案证据证实该公证书被撤销;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涉案公证书,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涉案公证书予以采信。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诉请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酌情认定。

原告诉请其维权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13847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乐婴港母婴用品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87元,被告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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