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14号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上宁巷1号4幢三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齐平,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韵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杭乔路211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韵伊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杭州韵伊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以杭州韵伊贸易有限公司主体已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