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2021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振业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宝莹街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K。
经营者:潘培振。
被告:潘培振,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振业杂货店、潘培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