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庄家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庄家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庄家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115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家齐,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家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和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状态专利名称:车载支架;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张勇、高伟;

专利缴费情况:已于2019年12月13日缴纳。

2019年6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认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4月26日,涉案专利权人与原告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涉案专利权人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予原告实施。

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2019)厦鹭证内字第4528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代为签收了运单号为552××××××××××981的邮件(包裹)一份。

2019年6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聪英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上述包裹开箱查看。

后上述包裹由公证处进行封存。

2019年6月21日、7月1日,李聪英使用用户名为“cxwz1234”的“公证云”帐号下的子帐号“licongying@cxwz1234”,通过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手机录屏”功能录制对手机进行操作,显示进入名为“一条重力车载手机架出风口支架创意汽车导航架车上支撑架车用支架”的链接,该链接内展示有被诉产品图片。

同时,该链接页面中还显示产品单独购买价为17.8元,发起拼单价为8.59元,已拼341件,商品评价数4等信息。

店铺名称为“瑞士科技”。

后点击进入订单编号为“190621-489××××××××1836”的页面,对应页面显示该订单中产品所涉运单号同前述签收的邮件(包裹)运单号一致。

2019年12月27日,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邮箱回复,披露了前述涉案网络店铺“瑞士科技”经营者的入驻人姓名为被告。

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了涉案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经拆封,内有一个车载支架产品,原告主张该产品为本案被诉产品。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公证书及查明事实,被诉产品系在被告经营的涉案网络店铺购得,上述网络店铺的被诉产品链接中亦展示了被诉产品图片。

在被告未出庭应诉且未能提供反证推翻上述事实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第三、侵权比对及认定本案被诉产品为车载支架,与涉案专利属同类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形状、各部位具体设计均基本一致,仅在支架底部及支架面板上存在细微差异。

但上述区别点不足以导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差异,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被诉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第四、民事责任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赔偿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44887号公证书,拟证明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情况泛滥和严重性;

2.原告授权的阿里巴巴、天猫、京东店铺的销售界面,拟证明原告授权的与涉案专利外观一致的导航支架产品的售价及销量情况;

3.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200元、3150元。

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判赔金额。

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以及许可费均无证据证实,原告申请法院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产品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许诺销售)、规模和情节,以及原告确实为本案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产生了公证费用及聘请律师出庭应诉亦产生了律师费等维权的合理支出,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原告诉请超过上述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家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庄家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30元,被告庄家齐承担4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