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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863号
案件名称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63号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安华美博城三层86铺。

经营者:李君,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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