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008号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青枫北路****(北部新区双子座**(**楼)9楼1#)。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交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肖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郁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玖中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交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玖中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交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玖中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