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7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佳家乐洗化中心,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
经营者:张大勇。
被告:寒亭区大勇洗化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天路163号。
经营者:张大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佳家乐洗化中心、被告寒亭区大勇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