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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移顺、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3刑初935号
案件名称郑移顺、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移顺;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李光友;李永顺;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陈炳灶;黄永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顺,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南安市××镇××路××号。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光友(曾用名李光彬),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

现在家。

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东田镇兰溪村产行1号。

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黄永芳。

诉讼代表人黄卿良,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经商,住南安市东田镇兰溪村产行1号。

被告人黄永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住南安市东田镇兰溪村产行1号。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

现在家。

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陈炳灶。

诉讼代表人陈志东,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经商,住安溪县。

被告人陈炳灶,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溪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

现在家。

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道崎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暨诉讼代表人郑淑程,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人郑移顺,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

现在家。

辩护人黄琪聪、陈伟鹏,、实习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9〕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被告人李光友、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永芳、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炳灶、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郑移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永顺、李光友、黄永芳、陈炳灶、被告人郑移顺及其辩护人黄琪聪、陈伟鹏、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卿良、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志东、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郑淑程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永顺、李光友在未经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两批委托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共计51497个;

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告人黄永芳在明知被告人李永顺未取得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生产该两批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并完成交货。

2018年11月14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查获到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的次品共计11350个。

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间,被告人李永顺委托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共计56900个;

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告人陈炳灶明知被告人李永顺未取得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生产该批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并已交货4.3万个。

2018年11月14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查获到未交货的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3900个。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永顺委托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共计30206个;

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郑移顺明知被告人李永顺未取得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生产该批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并完成交货。

2018年11月14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到四块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彩色包装盒模板。

2018年10月2日至11月14日间,被告人李永顺在其位于南安市××镇××路××号和承租陈某5位于南安市××镇××村委会旁一铁皮房等两处房屋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其委托该三家公司生产的硒鼓包装盒和从“陈生”(另案处理)处购买来的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标签并通过物流予以销售非法制造的硒鼓包装盒和硒鼓标签。

2018年11月14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铁皮房内查获到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硒鼓包装盒共计11600个和硒鼓标签共计126284个,在其家中查获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硒鼓包装盒共计72800个。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查获到生产假冒的惠普商标标识后,因被告人陈炳灶未在公司内,在其妻子洪某在公司内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炳灶并告知公安机关到工厂检查叫其回来配合调查后,被告人陈炳灶于当日9时30分许到公司并被经侦大队民警带回审查。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分别在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墩坂村墩坂街154号、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南安市××路××号抓获被告人李永顺、郑移顺、李光友。

2018年11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永芳到南安市××田派出所投案。

北京亿慧享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鉴定书》确认:1、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村村委××房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鼓身标共计126284枚(23种型号)和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11600个(15种型号)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2、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路××号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鼓身标共计72800枚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3、南安市公安局在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1350个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4、南安市公安局在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3900个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5、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仑苍镇顺心捷达物流站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00个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日,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确认:中国惠普公司从未授权福建省泉州市李永顺、李光友、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公司及负责人陈炳灶、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郑某1和郑移顺、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黄永芳生产带有该公司商标的任何假冒惠普硒鼓包装的产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永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和销售伪造的“HP”注册商标标识达337687个,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部分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光友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HP”注册商标标识达51497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HP”注册商标标识达62847个,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永芳身为该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HP”注册商标标识达56900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炳灶身为该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HP”注册商标标识达30206个,情节严重,被告人郑移顺身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永芳、陈炳灶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永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李光友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郑移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黄永芳、陈炳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永顺、李光友、黄永芳、陈炳灶、郑移顺、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郑移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移顺涉案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郑移顺大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永顺在贵州省安顺市的家中,从互联网上发现生产、销售假冒的惠普牌硒鼓包装盒有利可图,便让其堂哥被告人李光友帮其在南安市寻找印刷厂,并承诺将利润的20%给被告人李光友。

被告人李光友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李永顺未取得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的授权,仍然帮被告人李永顺委托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黄永芳,明知被告人李光友未取得惠普公司的授权,仍然接受委托为其生产。

2018年9月至11月,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共印刷51497件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交付给被告人李永顺,被告人李永顺支付货款58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查获并扣押惠普硒鼓包装盒次品11350件。

2018年10月中旬,因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质量不好,被告人李永顺又委托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郑移顺,明知被告人李永顺未取得惠普公司的授权,仍然接受委托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30206件,并已完成交货。

被告人李永顺支付货款36318元。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模板4块、台式电脑主机1台。

2018年10月下旬,因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迟迟未能交货,被告人李永顺又委托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陈炳灶,明知被告人李永顺未取得惠普公司的授权,仍然受其委托生产带有“HP”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43000件,并已完成交货。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查获并扣押惠普硒鼓包装盒共13900件。

被告人李永顺共支付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并预付货款90000元。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永顺承租南安市××镇××村村委会旁的一个铁皮房作为仓库,将已交货的惠普硒鼓包装盒存放在其家中和仓库里,并通过南安市××镇××路××号顺心捷达物流邮寄发货到外地。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分别在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墩坂村墩坂街154号、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南安市××路××号抓获被告人李永顺、郑移顺、李光友;

民警到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时,被告人陈炳灶未在公司内,其妻子洪某在公司内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陈炳灶公安机关到工厂检查,被告人陈炳灶于当日9时30分许到公司并被民警带回调查。

同日民警分别到南安市××镇××路××号被告人李永顺家中、南安市××镇××村村委会旁的铁皮房仓库、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顺心捷达物流搜查,除了上述被扣押的物品外,民警还在被告人李永顺家中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2台及惠普硒鼓标签一箱共72800件,在南安市××镇××村村委会旁的铁皮房内查获并扣押惠普硒鼓标签126284件、惠普硒鼓包装盒111600件,在顺心捷达物流查获并扣押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件,同时向被告人李永顺时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向被告人李光友扣押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1部。

2018年11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永芳到南安市××田派出所投案。

经北京亿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南安市公安局在本案中查扣的全部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及鼓身标签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声明,该公司从未授权李永顺、李光友、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公司及负责人陈炳灶、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郑某1和郑移顺、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黄永芳生产带有该公司商标标识的任何硒鼓包装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代表刘长江的陈述、辨认笔录、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其是北京亿慧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惠普公司委托其以惠普名义对假冒惠普商标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合法调查取证,并且就非法使用或者生产假冒惠普商标的行为和相关犯罪活动,向管辖部门依法申请对上述个人或企业启动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

2018年9月,其在广东省高州市做物流走访时发现两箱假冒“HP”的包装物,上面写收货人李永顺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目的地贵州省安顺市。

后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其发现李永顺、李光友委托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玉田彩印包装厂、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带有“HP”的惠普包装纸箱,其有到过这些印刷厂内,有看见印刷厂的工人在生产制作带有“HP”的惠普包装纸箱和标签,也有看见李永顺、李光友有到以上工厂内委托工厂的老板生产以上带有“HP”的惠普包装纸箱和标签。

后其跟随工厂送这些假冒惠普包装纸箱和标签的车辆,发现是送至南安市××镇××村××白色铁皮房内存放,最后通过南安市仑苍镇华丰物流园内的诚信物流、顺心捷达物流发往江苏、贵州、广东等地。

顺心捷达物流的两名司机有驾驶闽C6××××、闽CH××××直接到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玉田彩印厂、南安市××镇××村白色铁皮屋将假冒包装纸箱运至顺心捷达物流后发货,发货单上都是写李永顺的名字和电话185××××2005、136××××6333、181××××0580、李光友的名字和电话156××××3933,还有另外一名男子是帮李永顺搬运送货的,发货单上写他的名字李某及电话号码×××69。

其也有看见李永顺、李某一起从南安市××镇××村××白色铁皮房搬运惠普包装纸箱和标签到诚信物流、顺心捷达物流发货。

刘长江辨认出李永顺、李光友、李某。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负责模切的工人,公司业务全部都是由老板黄永芳在负责经营。

2018年9月初,老板黄永芳开始安排工人生产标有“hp”惠普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公司现场查获共计11350个有注册商标“hp”标识的硒鼓包装盒。

其中CE313A型号的包装盒共计6470个,CB540A型号的包装盒共计4880个。

黄某1辨认出黄永芳。

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工人,其在装订纸箱的时候装订过惠普品牌的纸箱,大概做了两个多月。

4证人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出库、入库登记,公司是黄永芳一人经营管理。

2018年9月份,李光友向公司订购了27497个标有“HP”的包装盒,该批包装盒由其经手并已送货给李光友。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公司现场查获标有“HP”的包装盒共计11350个,其中CE313A型号的包装盒共计6470个,CB540A型号的包装盒共计4880个,这批包装盒可能是次品,因达不到客户要求,生产后没有运送给客户,就放在生产车间里。

黄某2辨认出黄永芳。

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印刷。

公司有印刷惠普品牌的纸箱。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公司现场查获标有“HP”的包装盒共计11350个,其中CE313A型号的包装盒共计6470个,CB540A型号的包装盒共计4880个。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印刷。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公司现场查获一批标有“HP”的包装盒,该批包装盒是老板黄永芳拿回公司印刷的。

7证人黄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驾驶员。

2018年9月30日,其驾驶闽C2××××蓝牌厢式货车运送一批惠普纸箱到李光友指定的收货地址,位于××镇××村××楼,接货的是李光友和该户的房主,房主有拿8000元的加工费给其,其交给黄某2。

送货单上写27497个,但是其实际上只送了一车,加上之前李光友自己有过来厂里运走一部分,总共是27497个。

2018年10月中旬,其还开车送了两次货到仑苍镇蔡西村一个铁皮仓库,总共20000多个,李光友接货。

还有一次是其送货去安溪时顺路再带40件共4000个到这个铁皮仓库,接货的是李光友和房主。

因为这些惠普纸箱还没有送完,所以没有开单,其送到这个仓库的数量总共是24000多个。

黄某4辨认出李光友及房主就是李永顺。

8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郑移顺的父亲,2017年其因为身体不好,就把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交给郑移顺管理,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郑移顺。

9证人郭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郭某、苏某是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郑某1和郑移顺。

郭某、苏某主要负责将模板放置在机器上,操作机器印刷,生产过两单带有“HP”标识的彩色包装盒,每单印七千多张白纸板,一张白纸板可以印两个成型的彩色包装盒,一共印刷带有“HP”标识的彩色包装盒大概三万件。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生产车间扣押到四块模板。

苏某还证实生产带有“HP”标识的彩色包装盒大约是在2018年9月至10月这段时间内。

郭某、苏某分别辨认出郑某1和郑移顺等人。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记录单、送货单、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开单。

公司法人代表是郑淑程,实际负责人是郑某1,郑移顺是业务员。

根据订单记录,公司总共生产销售带有“HP”标识、型号为36.5×12×11的彩色包装盒15106个,型号为35×13×10的彩色包装盒15100个,合计30206个,2018年10月18日开始生产,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送货,该订单是郑移顺的。

陈某2辨认出郑某1、郑移顺等。

1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车间管理,平时主要负责安排工人印刷。

2018年10月18日,一名叫李永顺的客户有找郑移顺下单,产品是惠普HP,规格分别是35×13×10和36.5×12×11,数量每条是15000个,单价都是1.3元,备注是15100个和15106个,总共30206个,代表的是实际出货数量。

12证人郑淑程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丈夫郑某1叫其担任的,其只是到税务局缴纳税款等费用,公司运营情况和生产流程其都不知道。

郑移顺是公司负责人,其代郑移顺退出违法所得36318元。

1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生产车间管理,公司是陈炳灶自己在经营,陈炳灶负责接单来公司生产。

2018年10月22日,陈炳灶接到一个人下单要印刷“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总共要印刷21500个,10月29日其组织工人开始印刷,印刷好的有19000多个,有的已经载走了,剩下的存放在厂里面。

14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纸箱的压痕,2018年11月14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厂里查获的惠普纸箱是玉田彩印厂生产的,大概是十几天前开始生产标有惠普商标的纸箱,大概生产了20000多个。

1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搬运、打包等杂活,公司大概于案发前十天左右开始生产惠普商标的包装纸箱。

1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纸箱印刷,其大概印了三四天左右,约20000个。

17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炳灶的妻子。

福建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是陈炳灶自己在经营,公安机关到公司现场查获印刷的惠普“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3900个,是陈炳灶接的单。

其代陈炳灶退出违法所得29000元。

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到玉田印刷厂搜查时陈炳灶不在,其用婆婆洪亚云的手机打陈炳灶的电话告诉他公安机关来工厂检查,通知他过来工厂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陈炳灶来到工厂后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了。

18证人郑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南安市××镇××路××号顺心捷达物流的负责人。

2018年10月底的一天,李某和一个自称“李大怀”的男子到顺心捷达物流与其商量邮寄纸箱,之后,李某和“李大怀”就用他们自己的车辆将要运输的物品运到顺心捷达物流给其邮寄到全国各地。

运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就没有自己运货过来给其,而是“李大怀”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其,让其到他们指定的安溪县玉田开发区玉田印刷厂和南安市××镇××村××铁皮仓库拉货过来顺心捷达物流邮寄。

其使用的车辆是车牌号码为闽C6××××和闽C7××××微型厢式车。

其从2018年10月底至2018年11月13日都有邮寄过他们的纸箱,纸箱都是印有“hp”标志的彩印纸箱。

郑某2辨认出李某,并确认李永顺就是“李大怀”。

19证人彭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在南安市××镇××路××号××路通物流仑苍分部的物流店。

郑某2曾找其借用闽CH××××的轻型厢式货车运送货物。

20证人陈某5的证言、租约证实:2018年10月2日,李某找其承租其位于南安市××镇××村××路××号××房,用于存放纸箱,租金一年9000元,先支付半年4500元。

21证人吴某2的证言、乘机信息证实:其于2018年11月5日从贵州省回到南安市,没有使用自己的名字帮助李永顺托运快递。

2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永顺的弟弟李辈龙是朋友关系,因为李永顺长期居住在贵州省安顺市,对仑苍本地不熟悉,李辈龙叫其帮忙带路。

2018年9月底,李永顺从贵州安顺回到南安,说要在南安仑苍做生意。

2018年10月2日20时许,李永顺说要承租一个蔡西村的仓库,其坐他的车找到仑苍镇蔡西村西路77号的房东陈某5,李永顺和房东陈某5谈好租用仓库,租金一年9000元,但李永顺的身份证没带,其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陈某5签订租约,李永顺用支付宝支付租金4500元给房东。

2018年10月底,其先后两次在晚上帮李永顺把整箱已经包装好的纸箱搬到顺心捷达物流内,李永顺自己填单发货,其不清楚纸箱里面是什么东西。

23证人黄金令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永芳的儿子,代黄永芳退出违法所得58000元。

24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业务凭证、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1)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永顺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华为手机1部,后在被告人李永顺位于南安市××镇××路××号的家中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2台及惠普硒鼓标签一箱共72800个,在南安市××镇××村村委会旁的一个铁皮房内查获并扣押惠普硒鼓标签126284枚、惠普包装盒111600个。

(2)2018年11月14日9时15分许,公安机关到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搜查,查获并扣押标有“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1350个、送货单2张,送货单记载收货单位李光友、产品名称及规格惠普、数量27497个、金额46745元、日期2018年9月30日、开票人黄某2、送货人黄某4。

(3)2018年11月14日9时10分许,公安机关到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搜查,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模板4块、台式电脑主机1台、账本1本、出货单1本。

(4)2018年11月14日9时21许,公安机关到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搜查,查获并扣押印有惠普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共13900个。

(5)2018年11月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到南安市××镇××路××号顺心捷达物流搜查,查获并扣押快递单15份、货运汇总单3份、“HP”标识包装盒100个,快递托运人为李大怀、闫生、吴某2,货物为纸箱,其中货运汇总单记载已向广东、河南、江苏等地发货共378件。

(6)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光友扣押苹果6手机、苹果6S手机各1部。

(7)2018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炳灶扣押29000元,向被告人郑移顺扣押36318元,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向黄金令扣押58000元。

25生产工程单证实: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光友向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预订惠普纸盒26000个。

26中国惠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声明、北京亿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硒鼓商标型号说明、鉴定书证实: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计算机硬件相关配套系列产品等。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从未授权福建省泉州市李永顺、李光友、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公司及负责人陈炳灶、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郑某1和郑移顺、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黄永芳生产带有该公司商标的任何假冒惠普硒鼓包装的产品。

经北京亿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村村委××房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鼓身标共计126284枚(23种型号)和硒鼓包装盒共计111600个(15种型号)、在南安市××镇××路××号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鼓身标共计72800枚、在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1350个、在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3900个、在南安市仑苍镇顺心捷达物流站查获的标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共计100个均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2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5日,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产行1号,法定代表人黄永芳,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等。

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1日,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淑程,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

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7日,住所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炳灶,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28银行、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 被告人李光友通过支付宝于2018年9月5日向被告人黄永芳转账5000元,2018年9月30日、10月1日各向被告人李永顺转账5000元,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人黄永芳转账10000元;

被告人李永顺通过持有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3061)于2018年10月10日转账给被告人黄永芳25000元,2018年10月15日转账给被告人郑移顺10000元,2018年10月28日转账给被告人陈炳灶90000元,2018年11月5日转账给被告人郑移顺26790元,2018年11月6日转账给被告人郑移顺2270元;

被告人李永顺通过微信于2018年10月17日、24日、27日、31日先后向被告人陈炳灶转账10000元、10000元、6828元、3635元。

29授权委托书、证明证实: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0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实:经勘查被告人李永顺、李光友持有的手机,发现大量涉案相关的聊天记录;

经勘查被告人李永顺使用的电脑主机硬盘,发现大量涉案相关的设计图文件等。

31抓获经过报告书证实: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分别在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墩坂村墩坂街154号、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南安市××路××号抓获被告人李永顺、郑移顺、李光友;

民警到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时,被告人陈炳灶未在公司内,其妻子洪某在公司内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炳灶并告知公安机关到工厂检查叫其回来配合调查,被告人陈炳灶于当日9时30分许到公司并被民警带回调查;

2018年11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永芳到南安市××田派出所投案。

32被告人李永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或7月,其在贵州省安顺市的家中浏览淘宝网站时,发现制作假冒的惠普硒鼓有利可图,便加入一个惠普硒鼓的QQ群,在群里认识一个叫做“陈生”的人,“陈生”告诉其如果其可以印刷惠普包装盒,他可以每天让其发100件,每件100个包装盒,其就开始在安顺找工厂,但是没有找到。

2018年8月中旬,其将惠普包装盒的样品邮寄回南安给其堂哥李光友,让李光友帮忙在南安找印刷厂,并说好挣到钱要给他20%的利润。

李光友找到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的老板黄永芳,他和黄永芳商量好每个1.7元,其卖给“陈生”每个2.5元,当天其通过工商银行转账15000元给李光友,由他付给黄永芳作定金,之后又微信转账15000元给李光友,让他转给黄永芳。

2018年9月初,其从贵州安顺回到南安,其让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总共印刷了27497个,2018年9月30日晚,黄永芳将全部包装盒运到其位于南安市××镇××路××号的家中,其通过支付宝付给李光友10000元,要他付给黄永芳,另外又拿8000元现金给运货司机叫他带回去,但是当晚其发现纸箱有问题,就又叫李光友将10000元退给其。

2018年10月4日,其和李某到南安市××镇××村村委会旁边租一个铁皮房做仓库,其故意说没带身份证,李某用他的身份证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一年租金9000元,其用支付宝先支付4500元,之后其把家中的惠普硒鼓包装盒都运到这个仓库里面。

2018年9月,“陈生”就开始催其发货,“陈生”会将收货人的名字、电话和需要什么型号、数量通过微信发给其,其在仑苍镇寻找物流按照“陈生”给的收货人情况发货,2018年9月25日其第一次发货。

因为其觉得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不好,价格又贵,就不想让黄永芳印刷了,但黄永芳把印刷单价降价成1.1元一个,而且保证可以印刷好,其就又找该厂印刷了27000多个包装盒,并支付货款25000元给他,至案发时还欠他4800元,这些包装其有按照“陈生”要求发货出去。

因为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质量不好、速度慢,一定要12000个起才印刷,而且会多印刷,其就于2018年10月12日找到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老板郑移顺,并商量好印刷1.3元一个,10月15日其用自己的建行卡(卡号6217××××3061)转账给郑移顺10000元定金,并下单30000个惠普包装盒,但一直没有发货,要求其出具惠普的授权书给他,其告诉他过后会补给他,其当时心想等拿到惠普硒鼓包装盒后就不和他合作了,也不会拿授权书给他,2018年11月5日,郑移顺才开始发货送到蔡西村铁皮房仓库,一共是30000个,其转账26790元给他,11月6日其又转2270元给他。

因为郑移顺一直没有发货,其又急着发货,2018年10月17日,其找到安溪玉田印刷厂的老板陈炳灶,陈炳灶同意印刷,当天其通过微信转10000元定金给陈炳灶,10月24日其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陈炳灶,10月27日转账6828元,10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10月31日微信转账3635元,其总共支付给陈炳灶60643元,之后其一共在玉田印刷厂印刷30000多个惠普包装盒,这个厂陆陆续续将包装盒运到其租的仓库里,有时候其也会叫顺心物流直接到这个印刷厂运,2018年11月13日,玉田印刷厂还运了三车包装盒到其仓库里面,一车是70箱,一箱是100个,其还没有和陈炳灶对账就被抓获了。

其通过仑苍顺心捷达物流发货,使用的发货人名字是“李大怀”、电话181××××0580或者其妻子吴某2的名字和电话185××××2005,有时候其也会叫这个物流公司直接去玉田彩印包装厂运输,李某也有帮其送货,但吴某2和李某都没有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李光友发现其不是一次性发货而是分开发货后,就知道其没有得到惠普授权,叫其不要做这个,后来其就自己找了安溪玉田印刷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因为李光友找的工厂价格太高了,其就没有给李光友钱,李光友也没有找其要,其向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下第二单时,李光友就退出不做了。

陈炳灶知道其没有惠普公司授权,其告诉他过后会去做一个代理弄一个授权,现在这些惠普包装很急要发国外,叫他先做,以后再想办法弄一个授权给他。

至被查获时,其仓库里一共还有900多箱、111600个惠普包装盒和126284个惠普硒鼓标签,家中还有72800个惠普硒鼓标签,这些惠普硒鼓标签是“陈生”邮寄给其,都是贴在硒鼓上的。

被告人李永顺辨认仑苍镇蔡西村村委会旁边的一个铁皮房、仑苍镇园美河东路105号4楼、仑苍镇顺心捷达物流就是其作案地点。

33被告人李光友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份一天,其堂弟李永顺从贵州打电话给其,说他要做一些惠普的墨盒包装盒,让其在南安帮忙介绍印刷厂,到时候赚了钱会把利润的20%给其,其知道包装盒是假冒的,但为了多赚些钱就答应李永顺了。

后来其找到黄永芳经营的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黄永芳问其是否惠普的授权,其告诉他没有,经过商量,黄永芳说可以生产,但是他的工厂机器一次开机最少要达到一定数量,一个型号每一种颜色至少要生产3000个,一个包装盒1.3元,其想赚几个点,就报给李永顺一个包装盒1.7元,李永顺说按照能开机的最少数量来生产,黄永芳说要先交一些定金,其说要不先交15000元,黄永芳说可以,其跟李永顺说要先交20000元的定金,因为李永顺怕出事被抓,不想和黄永芳见面,就通过支付宝转了20000元给其,其通过支付宝转15000元给黄永芳,多出来的5000元是其偷挣的。

2018年9月25日,李永顺说要先寄一些包装盒样品给客户看下质量怎么样,黄永芳就叫货车载了大约两三千个成品的惠普包装盒到其家中,李永顺让其帮忙寄一些给客户,其用自己的小轿车载了大约一两百个包装盒到仑苍镇高速路口附近的一家物流公司邮寄。

2018年9月25日左右,李永顺又让其向黄永芳下单20000多个包装盒,其报给李永顺的价格分别是大点的包装盒每个1.7元,小点的包装盒每个1.4元,其和黄永芳私下谈的价格是大点的包装盒每个1.3元,小点的包装盒每个1.1元。

2018年9月31日,黄永芳将第一单生产好的27497个包装盒叫货车运到李永顺家中,李永顺拿了8000元的现金给货车司机,又通过支付宝转5000元给其,其转给黄永芳,第二天,李永顺说有一单包装盒的质量这么差,剩下的8000多元货款他不给了,因为其和黄永芳是朋友,其觉得不好意思,只好把之前偷挣的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黄永芳,这样其总共支付33000元给黄永芳,之后其就退出了,也没有找李永顺拿20%的利润。

被告人李光友辨认出李永顺、黄永芳。

34被告人黄永芳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14日左右,李光友拿两块印刷模板来到其经营的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要印刷惠普包装盒,其同意。

李光友没有出示惠普的授权书,其也没有找他要。

李光友叫其开单时写单价1.7元每个,实际上其中一个型号是1.2元每个,另外一个型号是1.3元,李光友通过微信转15000元的定金给其,2018年9月20日,其开始印刷,总共印刷27497个,期间李光友自己有过来拿了几箱,剩下的其于2018年9月30日安排黄某4开车全部运到仑苍水暖城李光友指定的地点,并让黄某4带8000元现金给其,之后李光友还有转10000元给其,其总共收到33000元的货款。

因为第一次做的这些质量不好,李光友要求第二单便宜一些,具体价格是印刷一个1.1元,其总共印刷24000多个,安排驾驶员黄某4运到仑苍水暖城李光友指定的地点。

剩下还有10000多个有的因为质量不好,有的是多做的李光友不要,在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这次的货款是李光友叫人到其工厂,之后把2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其通过银行流水单才知道他叫李永顺,李永顺和李光友还欠其2000多元的货款没有给。

其总共收到58000元货款。

35被告人陈炳灶的供述证实:2018年10月下旬,一个自称叫“阿顺”的男子到其经营的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找其,委托其加工一批惠普商标标识的硒鼓纸箱包装,并提供设计图和模版给其,经协商,其同意帮他加工印有惠普“hp”商标标识的硒鼓纸箱包装,“阿顺”通过微信先支付10000元订金给其。

其有向“阿顺”要过印刷惠普硒鼓的委托书,但他说没有,其为了赚点钱就同意印刷。

之后其总共印刷了43000个纸箱出货给“阿顺”,“阿顺”通过微信转账19000多元给其,其一共收到货款29000多元。

印刷好后,其工厂有开车将货送到“阿顺”位于仑苍镇的一个铁皮房仓库,平时“阿顺”也会叫物流公司自己开车过来运走。

到被查获时,还有部分未交货的包装盒放在厂里。

36被告人郑移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李永顺到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找其,委托其生产惠普硒鼓包装盒,并提供样品盒和模版给其,但没有提供惠普公司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其为了赚钱就同意帮他生产。

其总共生产30206个包装盒,收到货款36318元,获利2000元。

被告人郑移顺辨认出李永顺。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李永顺向本院预交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李光友向本院预交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永芳向本院预交罚金60000元,被告人郑移顺向本院预交罚金40000元,被告人陈炳灶向本院预交罚金50000元。

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58000元及向本院预交罚金60000元,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6318元及向本院预交罚金40000元,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公司退出违法所得29000元和用于犯罪的资金90000元并预交罚金50000元。

经委托南安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李光友、黄永芳、郑移顺适合纳入社区矫正,经委托安溪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陈炳灶适合纳入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达337687件,其中未销售数量达199084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李光友、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永芳、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炳灶、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移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分别达51497件、62847件、56900件、30206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永顺在实施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大部分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永芳、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炳灶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顺、李光友、郑移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移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永顺、李光友、黄永芳、陈炳灶、郑移顺积极预交罚金,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赃款和预交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光友、黄永芳、陈炳灶、郑移顺适用缓刑,被告人郑移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光友、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永芳、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炳灶、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郑移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李光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黄永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五、被告单位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 六、被告人陈炳灶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七、被告单位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已缴纳。

) 八、被告人郑移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九、被告单位泉州成功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南安市泉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29000元、36318元,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已退出的用于犯罪的资金人民币9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打印机,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模版、硒鼓包装盒、硒鼓标签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炳南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洪爱娥 书 记 员  黄安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5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0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1(一)犯罪情节较轻;

12(二)有悔罪表现;

13(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4(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5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7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18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19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2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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