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24号原告: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B1605、B1606、B1607。
法定代表人: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李平,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