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90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177号附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仕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大桥路155号(沙渠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林。
被告:贵州仕凡唯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纸业大道西南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仕林。
被告:成都贴心温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正街81号附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
被告:武侯区兴华升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B座1023号。
经营者:李仕林。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仕凡家具有限公司、贵州仕凡唯木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贴心温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区兴华升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仕凡家具有限公司、贵州仕凡唯木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贴心温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区兴华升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