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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左旗文忠好客来超市、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左旗文忠好客来超市、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文忠好客来超市;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56号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新建路132号万达公馆6幢3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文忠好客来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

经营者:白文忠,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告: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洛阳升龙广场C区第2幢28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滑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文忠好客来超市、被告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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