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6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世纪家联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振兴路西侧。
经营者:石道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世纪家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