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1020号关于申请执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光复路环洋文化办公用品商行、张秀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光复路环洋文化办公用品商行、张秀阁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8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光复路环洋文化办公用品商行、张秀阁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吉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