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80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昭生,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昭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发生的维权费用合计6万元”,2020年10月26日,原告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昭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