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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嵩县鹏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嵩县鹏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嵩县鹏泰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鹏泰百货超市。

住所地:嵩县城建设路西段昌嵩市场内。

经营者:丁发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鹏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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