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5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虎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虎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