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41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杨市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鑫湘佳园**124。
经营者:周奇林,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徐云祥,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辉,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徐云祥的哥哥。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杨市食品经营部、徐云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杨市食品经营部、徐云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