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16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负责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鲁青,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民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