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9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安区昌明眼镜店门市部,经营场所:安阳市龙安区清风街。
经营者:韩文操,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平,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安区昌明眼镜店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