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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99号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3层商业2-129。

法定代表人:韩斌,经理。

被告: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明,执行董事。

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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