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43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亨通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建设西路北店街村大张超市后门对面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明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亨通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