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006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委托代理人张鹏娇,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颖,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百丰五金机电城**C235。
经营者王连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