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218号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创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
法定代表人:沈世挺。
被告: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军民东路四巷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创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