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246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付生栋: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与被执行人付生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苏1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付生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生栋向本院汇入执行款1512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125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150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