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6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水英公园便利店经营者:邹水英。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淮川水英公园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