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2号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43281XN。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东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4DU3D。
法定代表人:李卫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卫锋,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东格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李卫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