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142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亚智远百货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中天国际**** 经营者:王超,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亚智远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