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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7549号
案件名称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轩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7549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轩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新开河街联谊里大楼2-55。

经营者:王大坤。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弘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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