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知民初1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周黑鸭熟食店,住,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红伟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64W6Q。
法定代表人:余同顺,该店经营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