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66号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
法定代表人:郑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辉,系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系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礼,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香港,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名苑华庭**502,香港居民身份号码:P566983(2)。
被告:李某1,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13。
被告:李平笑,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9。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亚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大中围**会信用代码:914***********092M。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礼、李某1、李平笑、江门市新会区亚加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