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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2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新中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7。

法定代表人:舒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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