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仰韶西街利德货郎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渑池县仰韶西街。
经营者:黄怀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仰韶西街利德货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