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6执413号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的经营者张磊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10180.43元,其中,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由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为83元,迟延履行利息为45.5元,执行费为51.93元。
扣除执行费51.93元,余款10128.5元本院已交付给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2019)辽06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