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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执41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6执413号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的经营者张磊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10180.43元,其中,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由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为83元,迟延履行利息为45.5元,执行费为51.93元。

扣除执行费51.93元,余款10128.5元本院已交付给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2019)辽06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昌图县维信通讯器材商店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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