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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976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右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5民初197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右华,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塔坪路159号祥瑞云鼎阳光14幢吊3-4号一层1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UNHT50。

经营者:张右华,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柔公司)诉被告张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洁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被告张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柔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领先的生活用纸巨头,是首家A股上市的生活用纸企业,旗下出品有多个产品系列,满足不同场景下的用纸需求。

公司总部位于中山市,分别在成都、江门、云浮、嘉兴、孝感、唐山建有六大生产基地,销售网络辐射华南、西南、西北、华东、华中、华北、东北和港澳九大区域,产品远销东南亚、中东、澳洲、非洲等海外市场。

其中,洁柔品牌纸品系列,以其优良创新的产品质量,时尚优雅的产品形象,经过多年使用、推广,在生活用纸业内和消费者群体有高度的认同和影响力。

二、被侵权商标情况。

第3423690号图形文字商标“”,于2004年11月7日核准注册;

第8676477号文字图形商标“”于201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

第7334385号“Face”商标于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

上述三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等,至提起诉讼时,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状态稳定,受法律保护。

上述三项商标经原告长期在纸品上使用、推广,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其中原告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商品上的“洁柔及图”注册商标于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在销售的纸类产品,与原告产品是同类产品。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假冒原告产品的假货。

被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假货,直接侵占了本属于原告的市场,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损害了洁柔品牌所代表的优质产品形象,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扰乱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

被告张右华答辩认为,我方没有侵权故意,原告所购涉案商品非我处购买,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原告洁柔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334385号“Face”英文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等。

2011年12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8676477号“”图形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等。

2014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卫生纸、纸巾商品上的“洁柔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南京达雄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受原告的委托,申请人的负责人申请对其本人及申请人指派的人员购买产品的过程(共十个)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26日19时10分,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负责人及申请人指派的人员来到长风禄24号江津义乌商贸城1035号一家门头标有“张华日化”的店铺,购买了总价为14元的标有“洁柔”标识的纸品,申请人指派的人员使用手机付款后,对手机支付页面进行截图,所购纸巾由公证员编号(编号为:9-25-23);

公证员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并现场制作了工作笔录。

购买完毕后,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负责人、申请人指派的人员对所购得纸品的外观拍照,并分别封存各处购买的纸品及取得票据,对封存外观进行拍照。

事后打印购买现场照片、购买支付页面截图、所得票据照片、纸巾外观照片、封存照片共三十九页。

封存所购得的纸巾由申请人保管。

2019年10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9)川国公证字第12938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公证处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庭审中,当事人确认涉案封存物品封条完好后,由原告对涉案封存物品进行开封。

该封存纸品外包装上六面和产品内包装正面均有“”“Face”图样。

经与原告提交的正品比对,原告指出如下差异:正品提手处是波浪形切口,案涉产品切口是一刀切;

正品正面的人脸脸色红润,脸色红印纯正,案涉产品脸色泛白,脸色红印颜色暗淡;

正品侧面为白色底,案涉产品是墨绿色;

正品里面底部是金黄色,案涉产品则偏绿。

本院认为,洁柔公司为第8676477号、第733438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与原告商品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为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在提手切口处及外包装多处存在明显区别。

因此,涉案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商品。

关于被告主张涉案商品非其所售,因公证保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证书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右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8676477号、第7334385号“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张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右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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