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86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旭天,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旭天、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