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387号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254。
法定代表人:马燃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小蕾,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小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