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3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抚州汉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小康新村信用代码:×××T3R。
法定代表人:吴冬冬。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抚州汉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抚州汉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抚州汉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