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58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蓝千鞋业经销部,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北华宇鸿基商业大厦****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4WHL8UXP。
法定代表人:梁康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蓝千鞋业经销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