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49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玉美鞋店,经营场所漳平市华裕商贸城**东边**楼梯店,注册号350881600019031。
经营者:陈玉美。
被告:温岭市顺水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村宝瓷路**081L5469133XB。
投资人:王林梅。
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玉美鞋店、温岭市顺水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宝报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丁建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丽梅 书 记 员 谢冰燕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