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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路志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81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路志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路志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32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志习,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志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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