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75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中兴精品水果行。
住。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楼**门市/div> 经营者:焉镛骥,业主。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中兴精品水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物流费等)共计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