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3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娜,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精忠路岳朝功烧鸡店,经营场所:汤阴县城关精忠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岳朝功。
被告:岳朝功,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白营乡大张盖村**。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杰,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精忠路岳朝功烧鸡店、岳朝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