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民初190号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莺,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清令,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成,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刘春太,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刘春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