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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刘成、刘春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190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刘成、刘春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刘成;刘春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民初190号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莺,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清令,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成,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刘春太,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刘春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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