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391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旭游,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