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319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乐客多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烟青路与营王路交叉口附近。
经营者:潘建秋。
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营东村。
经营者:潘建相。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乐客多商店、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